作者,西风残照,劳动法爱好者
不得约定违约金对劳动者好吗?谈谈户口服务期的事
道德是最大的不道德
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和限制开发商卖房的最高价,本质上都一样,都是限高,都是对价格的管制。
劳动者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承担违约金责任,是立法干预。
开发商的售楼价有个最高标准,是政府的干预。
两种交易的管制,是好心好意,起到了好作用吗?
先来看看炒房的管制。
自从中央说了,房子是住的,不是炒的。
各地纷纷出调控措施,限购限售(干预交易,干预物权?)。房价还贵?政府再出手,限制开发商最高售价。
然后,出现了几个有趣的现象。日光盘,千人万人摇号抢房。还有个开发商称,预售证丢了。
政府干预房屋市场,房价跌了吗?
把房子限制在市场价格以下,卖了就不赚钱。开发商要么想些其他方法,比如摇号费,比如全款付,要么慢慢开发,慢慢建房子。因为低于市场价出售,卖的多,赚的少,甚至不赚。就减少供应,供应少了,房屋价格就涨了。结果就是二手房倒挂,千人摇号抢房。限价的结果,大家看到了,一房难求。房价不断上涨。
很多人希望,看病便宜,买菜买便宜,读书便宜,车费便宜,各种便宜。要求别人降价,其实是对别人的剥削。每逢危机时,很多人站出来谴责趁机涨价的。比如雪灾时,居然有人趁天寒地冷,荒山野岭将方便面卖到二十,三十,四十块一碗。限价后的后果是什么?不卖,受灾人员在政府救助到来之前继续挨饿受冻。暴利会吸引更多的人来卖,供应多了会降价。这些投机倒把的人,做的是坏事,还是好事?
曾去爬过华山。山顶上的方便面15块一碗,水10块一瓶。假如限制最高价,会有卖吗?你自己愿意背吗?
再来看看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限制的问题。
最近有个人提出一个问题:北京某企业想招用一个非京籍人才,可以解决户口问题。毕竟北京户口的资源也有限,解决之后,人才要走,怎么办呢?企业的律师就提出了这个问题。
约定违约金。
NO。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说,除了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能约定违约金外,其他情况不得约定违约金!
企业又想用人。劳动者也愿意去。在这场劳动力交易中,企业额外附加了一个北京户口的待遇,因为不得约定违约金,约定了也违法,劳动者随时可以走人不必承担后果。这份额外的激励,这么额外的利益,没有义务的约束。权利义务不对等,企业不想吃亏。
于是,黑市就出现了。
在很多群里,很多人出招,代表性的意见有两个:
我们先来看看第一招:
1、员工给企业写5万块借条
2、企业给劳动者转帐5万,员工把5万取出来给企业。
3、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满5年奖励5万。
4、企业给劳动者办北京户口。
招数高明否?高!此招阴狠毒辣。公司可进可退。
劳动者,你好好干满5年,户口也不算白办。
劳动者,你没有干满5年就跳槽,我的户口也不能白给你办,5万块违约金。(北京户口似乎值这个钱)
劳动者,你要不好好干,被我开除了,5块你还得给。
劳动者,你要是混日子,浪费的是你自己的青春。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招是好招,只要有招,就有破绽。
假如劳动者在给单位5万块的时候,录音录像了呢?原来不是5万借款。单位设的局就破了。甚至,还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涉嫌诈骗5万。
户口白办了。
招是高招,但是遇到高手,未必有用。
又有人提了个升级版:
1、劳动者赠与公司5万。公证最好。
2、公司办户口。
3、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工作满5年奖励5万。
高不高,高!
有没有用?没有。
大家听说过掩耳盗铃的故事吧。《吕氏春秋·自知》:“百姓有得钟者,欲负而走,则钟大不可负。以锤毁之,钟况然有声。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掩其耳。”
这是以赠与之名,行违约金之实嘛。
不得约定违约金好不好?
对劳动者好。
对单位不好。
单位是不是SB?
当然不是。企业家要是笨一点,就被市场淘汰了。不懂专业,还有律师呢。
还有没有招?有,你要阴的,还是要正大光明的?
当然是正大光明的。
是什么绝招?
不用非京籍人士。
会不会就业歧视?
会。
怎么办?
招聘广告中不限户籍,但是你可以把非北京户籍的简历丢垃圾筒。(这也是歪招)
关掉录用非京籍人士的大门,对非北京户籍的劳动者,面临的是:失去工作的机会,失去办理北京户籍的机会。
不得约定违约金,对劳动者好不好?
不好。
不得约定违约金,对单位好不好?
也不见得有多坏,但也不是好。单位不用非京籍人士 ,也有两个后果:一,招人的范围缩小了,人未必能招到。二,招人的范围小了,人才竞争更激烈,用人成本必然增加。
双方受损。
干预了双方的合意之后,交易成本过高。就会出现黑市,替代方案。比如赠与,借款,还有其他的。
黑市意味着不合法,相安无事还好,见光就死。
类似的情况很多,比如最高院在建筑施工司法解释中就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阴阳合同,以阳合同为准。
劳动者反悔,无用。你是寄希望于合同,还是寄希望于诚信?
结论:
1、 自愿的交易,对双方有利。单位办了户口也不至于吃亏,劳动者想解决北京户口,违约也要付出代价。在违约金的约定下,双方自愿承担违约后果。
有人会担心?会不会天价违约金?
不大会。劳动者是成年人。
万一签订了怎么办?
违约金过高,可以调整。
以上分析不对,因为目前劳动合同法关于户口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2、 干预双方的合意,对双方都未必利。更未必保护劳动者。
A,用其他规则替代,比如约定发放社保补贴,都按诚信,相安无事。
B,假如劳动者不干了,劳动者反悔,潜规则无效。单位给出的利益,没有相应的回报。今后单位未必愿意这样招人。或者单位直接不考虑非京籍的劳动者,对非京籍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会失去工作机会和办理户口的机会。单位也不落后,单位会付出更高的成本招用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C,毕竟是专业问题,劳动者未必有专业的知识,有过人的计谋。如果有阴招,受损的有可能是劳动者。
D,还有,一旦发生了争议,徒增摩擦成本,租值消散,浪费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
E, 一旦所谓的替代违约金方案行不通,对社会风气也是个破坏。
是不是所有人都受损?
不是。
有一个群体受益?
是谁?
律师。因为,律师可以防患于未燃,律师可以亡羊补牢。因为,律师要收费。
当然,你如果说是户口制度问题,也对。也不对,毕竟这是个劳动法问题。